關于規范政商交往推動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意見
一、督促認真履職,促進黨政機關及公職人員與企業正常交往
黨政機關及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在與企業及其負責人交往中,要全面履行職責,積極擔當作為。
(一)落實惠企政策
1.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等重大決策部署,嚴格執行減稅降費等各項惠企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
2.加大惠企政策宣傳力度,定期梳理匯總,通過網上集中公開、送政策上門等多種方式,及時做好各類惠企政策解讀工作,做到誰出臺、誰宣傳、誰落實。
(二)優化涉企服務
3.依法精簡涉企審批事項和環節,簡化優化辦事流程,深化“一件事一次辦”改革,在涉企服務中力戒慵懶散、推繞拖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4.全面推行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標準化,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推動政務服務事項由實體政務大廳向網上辦事大廳延伸,實現集中辦理、網上辦理、異地辦理。需要企業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5.鼓勵領導干部與企業家正常交往,做到多關注、多談心、多引導。做實黨政領導干部聯系企業制度,防止只掛名不履職、只聯系不服務。
6.充分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的作用,廣泛收集并主動聽取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意見和建議。對企業負責人向領導干部反映問題、表達訴求的,要及時回應、幫助解決,不能置之不理。
(三)維護合法權益
7.公平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在項目審批、融資服務、財稅政策、土地使用、公共資源交易等方面對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一視同仁,對本地企業和外來投資企業一視同仁。
8.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不得因政府換屆、規劃調整、政策變更等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補償。加大涉企遺留問題解決力度,防止“新官不理舊賬”。
9.規范審慎查辦涉企案件,依法保障企業及其負責人合法權益,盡量減少凍結企業合法賬戶,對調查清楚的,及時解除凍結措施。
(四)助力企業發展
10.可以參加企業和商會、行業協會舉辦的外出考察調研、雙招雙引、項目申報、產品推介等活動。
11.積極組織企業和商會、行業協會參加旨在推介企業產品、服務的展銷會、洽談會、博覽會等經貿交流活動,也可以組織企業和商會、行業協會相關人員參加政策宣傳、人才培訓、新技術推廣應用等活動。
(五)加強政商交流
12.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參加企業和商會、行業協會舉辦的座談會、茶話會、年會等各類公開商務活動。
13.到企業開展檢查、調研等公務活動,因工作原因誤餐的,可以參照公務接待標準在企業就餐。
14.邀請企業和商會、行業協會相關人員參加活動的,可以按規定安排公務用餐。
15.參加企業外出類活動,可以搭乘企業統一安排的交通工具,可以與企業人員一同就餐、住宿,但必須遵守國內差旅有關規定,并結清差旅費用。
二、列出負面清單,厘清黨政機關及公職人員與企業交往界線
黨政機關及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在與企業及其負責人交往中,應當以黨紀政紀、法律法規為準繩,不越紀、不觸法、不謀私,不得發生以下行為。
(一)謀取個人私利
1.不得向企業及其負責人托辦個人事項、承攬企業業務,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企業產品或者服務。
2.不得向企業攤派或者報銷應當由單位或者個人負擔的費用,或者將個人消費開支轉由企業及其負責人買單。
3.不得違規向企業及其負責人借貸資金,或者變相占用、使用企業汽車、房屋等物品。
(二)違規獲取薪酬
4.不得違規在企業任職或者掛名、掛證領取薪酬、獎金、津貼,或者以擔任顧問、提供中介服務為名向企業及其負責人收取咨詢費或者其他好處。
5.不得違規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到企業擔任高級職務或者掛名領薪、兼職取酬。
(三)違規收受財物
6.不得收受企業及其負責人贈送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或者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
7.不得接受企業及其負責人提供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度假、娛樂保健等活動安排。
(四)違規干預經營
8.不得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損害企業合法權益或者為企業及其負責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9.不得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區別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五)濫用監管職權
10.不得在行政管理中濫用自由裁量權,對企業亂檢查、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亂募捐、亂扣留。
11.不得在監督管理服務中吃拿卡要、人為設置障礙或者違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12.不得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
三、精準監督執紀,為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提供堅強紀律保障
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督促各級黨政機關及公職人員把正面清單與負面清單結合起來,既守住底線、把好分寸,又大膽履職、擔當作為。
(一)加強監督檢查。將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涉企工作要求、改革舉措、政策法規、項目資金等落實情況納入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深入企業開展蹲點調研,對在政商交往中反映比較突出的“親而不清”“清而不親”各種行為做到早發現早糾正早處理。
(二)嚴肅執紀問責。加強紀檢監察機關與統戰部、工商聯、優化辦等有關機構的工作聯系,建立健全涉及政商交往和營商環境的問題線索受理、移送和督辦機制,暢通12388等信訪舉報途徑,及時受理和處置相關投訴舉報。嚴肅查處涉企政策落實不力、敷衍塞責、推諉扯皮,以及在政務服務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堅持行賄受賄一起查,對惡意“圍獵”公職人員的,依法從嚴查處。
(三)激勵擔當作為。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區別對待在推動企業發展中出現的失誤錯誤,激勵黨政機關及公職人員主動擔當作為。加大對誣告陷害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政商交往中受到不實舉報的黨員干部及時澄清正名,積極倡樹寬容失誤、鼓勵擔當的鮮明導向。及時發現、宣傳政商交往中的先進典型,強化正面引領,推動政商良性互動,共同促進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