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6月19日訊(記者 劉銀艷 通訊員 劉瑋)記者今天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經省政府同意,報人社部備案,我省月最低工資標準檔次調整為1580元/月~113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檔次調整為15元/小時~11.6元/小時。
據介紹,此次我省調整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檔次分別為:1580元/月、1430元/月、1280元/月、113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檔次分別為:15元/小時、13.4元/小時、12.4元/小時、11.6元/小時,適用時間從7月1日開始執行。
省人社廳勞動關系處相關負責人介紹,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各市州可根據實際情況選定本地區適用的月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并報省人社廳備案。根據《湖南省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全日制勞動者適用月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勞動者適用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我省上一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在2015年,月最低工資標準檔次為1390元/月~103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檔次為13.5元/月~10.7元/小時。
據了解,今年以來,至少已有上海、深圳、陜西、山東、青海、福建、天津等7個地區上調了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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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湖南省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不包括下列項目:(一)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獎勵性工資;(四)用人單位通過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六)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拒不支付的,對用人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